企業制定規章制度違法,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:一是實體違法,即規章制度的內容本身違反法律、法規的規定;二是程序違法,即規章制度未通過法律要求的民主程序制定,或未依法向勞動者公示。實務中,上述兩個方面的違法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:
1.規章制度的內容違反法律、法規的規定
(1)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。
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、法規規定的,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,并給予警告。
(2)承擔賠償責任。
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、法規規定,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(3)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,企業還應支付經濟補償。
2.規章制度未按民主程序制定,并未公示
未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的規章制度,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,企業不能援用相關的內容對勞動者作出處理。
法條鏈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條
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
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:(一)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;(二)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;(三)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;(四)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損害勞動者權益的;(五)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;(六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。用人單位以暴力、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,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、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,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,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八十條
第八十條 規章制度違法的法律責任
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、法規規定的,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,給予警告;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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